2008年2月22日 星期五

速審陽光法案──新國會的自我證明


■ 劉岫靈
新國會將於二月二十二日開議,對於新國會的期待,人民或許在「政黨政策」上會有所差異,但是就「高標準的國會自我規範」而言,人民已擁有著一致的共識。因此,新國會欲於新會期回應人民支持的最無爭議作為,即是優先通過「規範國會自身」的「陽光法案」。

所謂陽光法案,簡單而言,即是針對政黨、公職人員與政治人物自身的行為、選舉關係、金錢關係、權力運用關係、人際網絡關係等進行全面性的規範,而將之規劃進入法治的框架之中。而陽光法案之作用即在使此些關係約束化、透明化、法治化,而使整個國會陽光化,進而更契合民主政治的本質。

回顧第六屆國會中,國、民兩黨囿於輿論壓力,紛紛對於國會改革提出陽光四法與陽光九法兩套陽光法案,雖然最後僅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規範)、「遊說法」(遊說程序全面透明化,以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提高賄選刑度)三法,但業已開啟了國會陽光化的第一步。而未通過的主要陽光法案尚有「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草案」(設置專職之肅貪廉能單位)、「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正草案」(擴大立委關係人範圍,明訂禁止兼職、利益迴避、財產信託等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修正草案」(擴大利益迴避範圍)、「政黨法草案」(禁止黨營事業、政黨財務透明化)、「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等案。

據此,國會改革乃是人民不分黨派的共同期待,而這樣的共識正是第七屆新國會所無法假借「政黨立場不同」之名而規避拖延的重大議題。故,新國會若欲向人民證明其自身乃是一個不同於以往而嶄新的理性國會,那麼,對於前述法案的儘速通過,則將是最為具體的證明。
(作者為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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